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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纪汇速递有限公司国际货物承运服务合同

发布日期:2017-12-23 作者:世纪汇 浏览量:2326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或世纪汇) 深圳市世纪汇速递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现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物流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的服务项目中第项的承运服务:

1、货物国际门到门运输;
2、货物国际门到港的运输;

3、仓储(费用另计,相关服务和价格条款,请参阅仓储服务附件);

4、承运货物的分拣、包装(费用另计,相关服务和价格条款,请参阅仓储服务附件);

5、代办保险(保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服务期限

 

                    日起,至                     日止。

 

第三条  服务的确认

1、乙方通过电话、传真、E-mail或乙方指定的数据传输方式等接受甲方委托;

2、达成委托后,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将运输所需全部手续移交给乙方(所运货物需办理相关审批、检验手续的,应一并移交);

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收取货物手续,按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并开据工作单。

 

第四条  服务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及时间

1 乙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及收费内容进行收费;具体价格参照世纪汇速递系统价格或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书面或电子档价格表,当乙方提供的服务价格或操作规则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否则仍按之前的价格体系执行。对于甲方已经交给乙方的货物,甲乙双方均不可再临时变更价格,无论价格是涨还是降。

2 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以“次日结”或给予甲方元的额度,超过额度甲方需付款后乙方才安排发货的结款形式付款。乙方系统报价只包含货物从甲方到目的的运费,不包含其它杂费和关税。乙方根据系统后台提供的《运费结算账单》明细后1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进行核对和确认,甲方在超过前述期间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确认后,甲方以现金、或银行汇款方式确认金额给乙方并提供付款证明,乙方不提供发票,我司财务收到款项后会及时入录系统,没有入录系统甲方有权让乙方财务查询并录帐。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①、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信在签署此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乙方的《出口快件操作及交接须知》,详细知道乙方

所有对国际快件的操作要求和相关的各项规定,并保证遵守全部规定。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委托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3、在未办理提货、发货手续之前,甲方有权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甲方所委托业务的进展情况,服务过程中的信息;

5、甲方自己包装时,有义务按国家有关承运货物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6、甲方有义务正确填写工作单,详细、准确地注明目的地地址、收货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提供所有海关清关需要的文件,并准备齐全快件所需清单,粘贴各种规定标志,规范测量并填写有关内容,同时按乙方要求方式发运货物及发出预报。由于甲方操作失误而造成的快件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乙方进行结算;

8、甲方有义务支付因收件人拒绝支付目的地清关产生的海关税费及其他(但不限于)检验检疫费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因收件人的特殊要求而额外产生的费用、收件人拒收包裹而导致包裹退回中国产生的相关费用;

9、甲方委托承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出口运输的安全规定及其它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

10、当收件人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短少、损坏,应当面和派件员核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发件人进行处理,并拍照留下证据方便后续问题处理。如不是乙方原因产生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当收货签收后,该货物的短少、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到收货人处,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11、甲方在与乙方开展业务中使用电脑代号        ,国际快递件请务必将此代号写在快件运单及清单上,以利双方电脑结算和查询;对于无电脑代号的快件,乙方有权暂时不予以处理,待查明发件公司后方做处理。  

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甲方提供安全运送货物服务;

2、乙方有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向甲方反馈信息;

3、货物的包装:对于甲方自行包装货物,甲、乙双方在办理货物交接时应共同检验货物外观和数量是否完好,经乙方确认包装后的货物,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或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承担在乙方发现货物的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的标准,要求甲方改进包装但甲方不予接受的情况下,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货物滞留或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和损失。

4、对于委托乙方包装的货物,乙方应自行承担货物因包装不当而产生货物毁损、短少、灭失货物滞留或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失。对于货物的内在功能的质量问题,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①、甲方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货物晚点责任由甲方承担;

2、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收件人拒绝收货,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货物到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所产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或自动销毁处理。

3、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迟延收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承担由于甲方错误提供收货人信息,导致货物运送延误或损失;

5、甲方应依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如有拖延,则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运输费用的0.3%支付滞纳金于乙方。逾期支付运输费超过2日或逾期支付运输费数额达人民币伍仟元以上,乙方有权暂停执行甲方所委托的业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对于甲方自行包装货物,在交接时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短少或灭失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因下列过错,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a).在委托的货物中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品和其它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b).因甲方匿报货物品名、重量、价值等因素造成航空、铁路及国家安检部门或海关对乙方的罚款及费用;

c).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错用包装、储运标志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d).当收货人收货签收后,该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一切风险随之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②、乙方责任

1、因乙方责任将货物错送收货人,应将货物无偿运到指定的收货人;

2、乙方应承担在运送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遗失、短缺、污染的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保险的货物发生事故,乙方协助甲方进行理赔;

3、乙方提供的服务因海关、铁路、机场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索赔。

 

第七条 其它

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乙方不承担责任;

3、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提议变更的一方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本合同方可变更;

4、由于罢工、战争、自然灾害、海关因素、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不清晰、有误或由于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海关进出口要求而造成的延误、损毁、丢失,甚至被海关扣查、没收或罚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由双方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调解决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5、国际运输异常件赔偿标准:

①国际运输过程中出现快件丢失、损坏或短少等情况,对于没有投保相应的货运保险,且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破损或丢失,按国际运输公约《华沙公约》中有关快件业务的条款理赔:

快递或EMS类快件按客户发件时提供的形式发票的声报价值金额赔偿,并退运费,但每票快件最高赔偿总金额不超过USD100

②挂号类邮政小包包裹上网前遗失,退运费及挂号费,并按申报价值赔偿,最高赔偿总金额不超过RMB100/票;

③平邮件上网前遗失,不论货物价值多少均赔偿RMB50每公斤,邮政小包平邮及E邮宝上网后遗失无赔偿。

注:所有申请赔偿的包裹均需要提供交易截图和遗失证明。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为方便执行本合同,现甲方向乙方指定执行本合同的实际负责人,如发货人:            

费用核算人:           。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前5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通知书。甲方指定人员的签字既视为甲方行为。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若协议合作期满,双方无异议,此协议将自动顺延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署地: 深圳           

 

    方:                                      方:深圳市世纪汇速递有限公司

             

客户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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